近期完成修正的科學技術基本法

其中重點修正內容第 6 條中,對於研究所獲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將由執行研究的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即便是公立學校或

研究機關將不受限於國有財產法的限制,代表公立研究機關的中央研究院也發布相關辦法,若是由其編列預算所執行而得的研究成果將歸屬於中研院,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受讓、權益收入的歸屬均公告在以下網站:https://otl.sinica.edu.tw/index.php?t=21&article_id=7

遠東萬佳法律事務所: https://www.louisil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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