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過去常有個迷思:認為導入管理服務供應商(MSP)是大型企業才花得起的服務,因此在資訊委外這塊總是邁不太開步伐,其實能夠善用MSP的中小企業反而突飛猛進地發展。

以下跟大家介紹導入MSP服務的好處:

  1. 節省成本:資訊委外幫助企業把錢花在刀口上並且降低各種錯誤投入的風險。多半MSP提供固定的費率,因此在預算規劃上更加精確。

  2. 資訊委外公司提供MSP服務合約,企業不需要擔心因為人員流動所導致的問題與成本。

  3. 資訊相關問題都由MSP統一處理好,員工也不需要分神處理資訊問題,每個人專務於自身的專業,也不用被繁瑣的資訊問題影響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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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國犯下刑案的例子愈來愈多,被告家屬人在台灣常是求助無門,最近發現因為地緣與文化相近的關係,國人在泰國刑事案件有增多趨勢,遠東萬佳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俞伯璋特聘泰國律師朱麗蕊(Jakkongthamm Akul Pathika)為大家說明泰國監獄探訪被告流程

關於接見人與接見時間限制,需是被告進入監獄後提供的10人名單才被接受接見,接見開放的時間是早上8:20到下午 2:30,每位被告一天僅有一天20分鐘的接見時間,同行的家屬必須同時接見被告,接見時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與接見申請書,並且建議一早就抵達排隊,以免錯過接見時間。

而律師接見則是比較禮遇,沒有時間限制且不需排隊,若為台灣律師申請律見時要攜帶(1)護照 (2)律師證 (3)申請表, 護照及律師證查驗完畢後需要影印一份連同申請表交給獄方,獄方核准後就會把當事人帶來律見室。

遇上國人在泰國刑案不要輕信司法黃牛謊稱花錢就可解決,而是尋求熟知當地法律規範的律師,循正確管道處理。

全文詳見遠東萬佳律師事務所官網: https://www.louisilf.com/case-practice/yu-bojun-partner-and-thai-lawyer-zhu-lirui-thai-prison-meets-defendant-and-law-practice-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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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像準東南亞便利接壤的交通位置,對其市場發展十分看好,其中泰國可能是許多台商的首選之地,要在泰國設立公司,有哪些法規遵循需要完備,才不致觸法或走冤枉路呢?

遠東萬家法律事務所俞伯璋合夥律師與特聘泰國律師朱麗蕊(Jakkongthamm Akul Pathika)幫您解答!

針對最普遍的泰國有限公司進行相關說明:

(1)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僅限於所出資之股份

(2)公司成立前必須尋找三位發起人, 共同簽署公司設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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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完成修正的科學技術基本法

其中重點修正內容第 6 條中,對於研究所獲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將由執行研究的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即便是公立學校或

研究機關將不受限於國有財產法的限制,代表公立研究機關的中央研究院也發布相關辦法,若是由其編列預算所執行而得的研究成果將歸屬於中研院,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受讓、權益收入的歸屬均公告在以下網站:https://otl.sinica.edu.tw/index.php?t=21&article_id=7

遠東萬佳法律事務所: https://www.louisil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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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條文通過

針對其中第6關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與運用原則,中央研究院也發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辦法以利後續實際施行,裡頭對於研發成果之管理與運用皆有清楚規範,包含智財權的申請與受讓、後續收入的分配等等,讓未來創作研發人員與中央研究院的法律關係有更明確的依循。

遠東萬佳法律事務所:http://www.louisilf.com/zh-tw#

參考資料:https://otl.sinica.edu.tw/index.php?t=21&article_i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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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智財權的佈局是未雨綢繆與機不可失!

新創若是擁有特殊技術,專業律師建議盡快進行專利申請來為公司未來的智慧財產佈局,千萬不要小看這個動作,對內來說是一種保障,避免被惡意攻擊,造成客戶與市場的流失;對外則是公司的保值措施,未來有籌碼對外爭取更多的資源。

全文詳見:http://www.rockfuture.net/toolbox/capability/rule/content-7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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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觀念澄清—讚數不是FB行銷的全部,你的內容真的讓人想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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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科技基本法部分條文內容由立法院經三讀程序通過,許多人對該程序的記憶都塵封在高中的公民課本,雖然說是三讀,但其中有四個程序,今天就來問為大家解說一下三讀的程序。

▲第一讀會: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會議時之主席將提交的法案進行宣付朗讀,若有異議則將該案退回程序委員會,則該案必須要重新協商被再度提出才能往下進行。

▲委員會審查:在進入二讀之前,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會依據第一讀會的決議來分工審查。

▲第二讀會: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將對委員會的審查的議案內容進行討論與表決

▲第三讀會:此階段除了法案有所牴觸外,只在文字上做修正,然後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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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 立法院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這次修法放寬了公立學術及研究機構可彈性運用研發成果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56 條限制,並鬆綁學校行政教職員可兼任新創公司職務,以促進學研成果產業化及鼓勵新創事業發展。然該法修改後仍需有更明確的規範來補充,遠東萬佳建議法務部或科技部等相關機關盡速公布本次修法之相關配套措施。

【科學技術基本法鬆綁:為人才敞開大門】

過去學術研發界的人才,如擁有良好專利與研發能力的大學教授或公立研究機構的研究員被認定為「公務員」身份,因為法規限制,無法直接到業界創業或兼職,而今修法放寬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技術作價投資及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不得兼職的限制,公務員亦可經營商業,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的董事或監察人。

【遠東萬佳看修法─新創前景樂觀】

先前政府投注許多經費從事學術或產業研究卻因連結落差而成效不彰,現針對科技基本法鬆綁人才規範與股票處分限制,學術界的「人脈」可望與產業界產生更多連結,有利於研發成果與產業界共享,促進新創事業長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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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1-00

科學技術基本法為政府欲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旨為促進國家發展之重要競爭力,對於科學技術發展所需的經費與資源,政府也應給予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在人才、技術、設備等協助,並期望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該法對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與運用、生態環境、科學技術人員均有規範與保障。

遠東萬佳正向看修法

今年6月, 立法院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這次修法放寬了公立學術及研究機構可彈性運用研發成果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56 條限制,並鬆綁學校行政教職員可兼任新創公司職務,以促進學研成果產業化及鼓勵新創事業發展。

俞伯璋合夥律師─「科技基本法修法」主題分享

中央研究院智財處邀請遠東萬佳法律事務所俞伯璋(Tako Yu)合夥律師發表「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法進階操作」,希望該主題的分享能帶來正向迴響,有助於中研院將研發成果應用於產業實務,一起為國內產業向前邁進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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